热 点 推 荐
您现在的位置: 小孟镇人民政府 >> 阳光政务 >> 政策法规 >> 文章正文

关于对破坏发展环境的行为实行“一次查实待岗制”和领导责任追究的办法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兖州市优化发展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28

 

关于对破坏发展环境的行为实行一次查实

待岗制和领导责任追究的办法

 

市优化发展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济宁市创新发展环境二十条规定》,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济宁市创新发展环境二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党的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对一次查实待岗人员的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四条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破坏发展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由市纪检监察机关和市优化发展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经批准后,直接组织调查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有关部门调查。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经调查属实的,给予停职待岗处理。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时,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增设行政许可事项或擅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未经审核、批准,擅自进行监督检查的;违规设立行政许可前置条件和关口的;行政许可实行两头受理体外循环、暗箱操作的。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而不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不出具有效书面凭证的。

3)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或乱拉赞助、搭车收费的;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将职责范围内的无偿服务业务变为有偿服务收费的;依据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将行政收费职能转移到学会、中介组织或下属单位继续收费的;利用行政权力向企业吃、拿、卡、要、报,增加企业负担的。

4)未经批准对企业进行各种名目的检查、评比和达标升级活动的;除重大、紧急、特殊情况外,到企业进行常规性检查、收费或执行其他类似任务违反企业生产宁静日规定的;同一系统的职能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不推行同城一家检查制度,采取多头重复检查的。

5)对企业轻微违规行为,未提供政策业务指导而导致整改不到位,给予企业处罚的;对企业一般违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免罚的,不按低限数额处罚的;以收以罚代管、下达罚款创收指标,对企业乱处滥罚的;对企业作出数额较大的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重大处罚决定时,执罚单位未向市政府法制办和市优化办备案的。

6)对招商引资企业或重点项目办理的事项采取推、压、拖、靠,或以星期天、节假日、已下班为由,延误办理的;对重点项目所需手续不明确专人负责、全程代办的;不认真遵守作息时间,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出现脱岗、漏岗,延误办理的。

7)对经济园区、重点项目及企业发生的环境问题,处理不及时,影响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的;借征地、拆迁、补偿,利用职务之便向项目投资者和建设单位索要钱物、强揽工程、强行供料及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的。

8)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收费站或违规上路拦车检查、罚款、收费的;治理超限运输车辆不实行联合执法检查的;以罚代纠、只罚不纠、多头执法、重复处罚,发生公路三乱行为的。

9)对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任务,抓落实慢,借故推脱,拖着不办,不按要求时限落实完成的;纪律松懈,作风散漫,工作时间串岗聊天、下棋、打扑克或利用办公室电脑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损害党政机关形象的。

10)违反市委、市政府优化发展环境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调查工作应在15日内完成,一般不超过1个月;案情重大的,经批准后,可延长到2个月。经调查属实,须给予停职待岗处理的,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市纪检监察机关审理批准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单位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最长不超过20天,并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送组织或人事部门备案。对不按要求进行处理的单位,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停职待岗的期限为6个月,停职待岗期间由所在单位只发放停职待岗人员基本生活费,并负责对停职待岗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停职待岗期满后,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对所犯错误认识态度和改过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工作或调整工作。

第八条 由市优化发展环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明察暗访发现的问题和新闻媒体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和证据移交市纪检监察机关,由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调查、取证,并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聘用人员和临时雇用人员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一律解聘或辞退。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优化发展环境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优化发展环境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实行一岗双责。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追究单位或个人所在单位领导责任。

一年内出现一次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除根据本办法给予单位或个人相应的处理外,同时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评先树优资格,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从重或加重处理,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一条 对停职待岗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同时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优化发展环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Copyright 2006-2007 XiaoMeng Government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小孟镇人民政府 鲁ICP备05020959号
    电话:0537-3842211传真:0537-3842328  邮件:yzxm88@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