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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华网北京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11
为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鼓励现有镇属企业不断加大技术改造,扩大规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参照外地做法,制定本规定。
一、凡年上缴税收(国、地税总和,以国、地税局提供的数据为准)超过10万元以上的企业,年底按上缴税金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的2%给予奖励。
二、年内新增因定资产3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1、2、3万元。
三、被评为省、部级、国家级知名品牌的,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
四、年实现上缴税收100万元以上的企业,镇党委、政府授予“功勋企业”荣誉称号。
五、凡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被上级有关部门处理整治的企业,当年不享受本规定。
六、另有合同约定的企业按合同执行不重复享受。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镇工贸办公室负责解释,镇政府负责核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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