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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吸引投资促进发展的暂行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小孟镇工贸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31

 

中共小孟镇委员会 小孟镇人民政府
关于吸引投资促进发展的暂行规定
 
孟发[2006]2号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投资者来本镇投资兴业,鼓励现有镇属企业不断加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实现全镇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对外来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
    (1)外地企业和客商来我镇投资,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按100%给予奖励,第3--5年按50%给予奖励;其中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前两年按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总额的25%)的50%给予奖励。外资企业享受国家免二减三税收政策,不重复享受本奖励。
    (2)嫁接改造、兼并参股、收购我镇原有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根据其投资股份所占比例,按(1)款规定给予奖励。
    (3)对外来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免除一切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
    (4)凡来本镇投资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将按照简化程序、周全服务的要求,协助企业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并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对资金和项目引荐人的奖励
    ⑴凡引进市外资金直接投资于我镇经济和社会事业项目建设的单位和引荐人,按引进资金实际使用额形成固定资产的1.5%给予奖励。
    ⑵除上级下达的项目资金、专项资金及各类政策性拨款外,凡从济宁市以上争取到无偿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4%给予奖励。
    ⑶凡引进镇外商贸企业来我镇注册工商、税务的单位和引荐人,按企业注册之日起一年内上缴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的4%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二项规定的招商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镇产业发展规划,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万元。受奖人为第一引荐单位或个人,由镇财政或受益单位兑现奖励。受奖时间为项目投产形成税收的当年。
    三、对现有企业奖励
    (1)年上缴税收总额(即国税、地税总和,以国税局、地税局提供的数据为准)超过10万元以上的企业,年底按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3%给予奖励。
    (2)年内新增固定资产300万元—6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1.5万元。
    (3)被评为省(部)级著名品牌、国家级知名品牌的企业,当年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
    (4)年上缴税金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授予“先进企业”、“功勋企业”荣誉称号。
    (5)凡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被上级有关部门处罚整改的企业,当年不享受本项规定的(1)、(4)条。
    (6)另有合同约定的企业按合同执行,不重复计奖。
    四、本规定由镇工贸办公室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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